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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火门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

发布:2024-09-14 09:30,更新:2024-09-18 08:00

10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

10.1 消防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应按照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》第 17 条 规定,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。 

10.2 消防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工作, 确保其有效实施。应使用认证机构免费提供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, 如实记录产品名称、批次、规格、数量、销售去向等内容,确保消费者、使 用者以及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准确、及时查询消防产品销售流向情况。 

10.3 认证机构对消防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建立、发布消防产品销售流向 信息等过程实施动态管理。 10.4 消防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提供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应真实有效, 并应符合如下要求: (1)登记的生产者、生产企业信息应与证书信息一致;  11 (2)登记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; (3)消防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的 2 个工作日 内,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并上传至 “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”。 10.5 认证机构在初始委托认证以及认证范围的扩大、变更等时,应核查生 产者、生产企业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建立、可操作性及执行情况, 结论为不合格时,不予受理并开展跟踪调查。 10.6 认证机构在对生产者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日常跟踪管理工作时, 应核查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,结论为不合格时,应按有关 规定对生产者、生产企业的证书作出处理。 10.7 免费使用“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”的有关要求见附件 1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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